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晓萍诉杨艳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特55号申请人: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杨某,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申请被申请人杨某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