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晓萍诉杨艳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特55号申请人: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杨某,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申请被申请人杨某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