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国仁与被执行人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国仁,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705号申请人谷国仁,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被执行人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芦福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06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谷国仁与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谷国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劳人仲案字(2015)06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