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汽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庆龄幼儿园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7颗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贩卖给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罗某车上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贩卖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0.9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被告人罗某身份信息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1441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念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