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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637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陈某,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姜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春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