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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光友、台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光友,台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廖光友,男,1964年2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台建东,男,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廖光友与被执行人台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开始履职受理案件,经上级法院指定,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现由本院执行。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台建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光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建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廖光友如发现被执行人台建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二)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