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500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袁某,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