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5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粟厚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粟厚梅,蒋建珉,蒋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申请执行人粟厚梅,女,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蒋建珉,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郭楠,男。被执行人蒋秀发,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粟厚梅、蒋建珉与蒋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10月19日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与申请执行人粟厚梅、蒋建珉及被执行人蒋秀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龚亚明审 判 员  宫福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