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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邢文菊与被告陈平、王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菊,陈平,王红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181号原告:邢文菊,女。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男。被告:王红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菊与被告陈平、王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平、王红珍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原告邢文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平、王红珍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