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378号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东方大厦4F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64060901。法定代表人谢国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亚海,系该公司主任。被告周金华,男,1966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