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5行初字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公江诉囊谦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江,囊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青2725行初字02号原告公江,男,藏族,系青海省囊谦县人。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囊谦县公安局,住所地囊谦县香达镇。法定代表人李永前,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扎西东周,囊谦县着晓乡派出所所长。诉讼代理人杨建宁,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公江诉被告囊谦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囊行初字第05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公江不服该判决,向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7行终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江,诉讼代理人张蓉,被告囊谦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扎西东周、诉讼代理人杨建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江及诉讼代理人诉称,2014年11月10日囊谦县着晓乡交西村召开村党支部书记换届选举大会,经投票原告公江当选为村支部书记,选举结束后,村民代青、尕朋、成林、丁朋等人与参加选举的昂旺、公扎、白青布松等人发生争执,并将昂旺、白青布松等人打伤,在争执过程中原告自始至终进行劝阻,并向乡政府和乡派出所汇报。但11月28日被告囊谦县公安局着晓乡派出所向原告送达了囊公(着)决字(2014)第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实施结伙斗殴为由,对原告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未曾参与打架斗殴,却被囊谦县公安局拘留,而且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向原告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囊公(着)决字(2014)第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1、公安机关接到原交西村副主任布色的报案后,立案调查,走访和询问参与斗殴的人和当时现场围观的群众,2014年11月10日囊谦县着晓乡交西村换届选举后,原告参与了结伙斗殴且情节较重,对原告公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之处,在程序上和适用法律也没有错误;2、对原告公江做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时和送往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间多次告知了原告公江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囊谦县着晓乡交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结束后,村民代青、尕朋、成林、丁朋等人与昂旺、公扎、白青布松等人发生争执,并用石头、藏刀等物品相互斗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原告公江先劝架后参与斗殴。囊谦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6日、28日分别对囊谦县着晓乡交西村选举结伙斗殴的阿九代青、成林、公江、昂旺等8名参与人员给予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涉案人员翻译宣读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原告签名捺印确认。但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的执法不规范、存在瑕疵,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证的以下证据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证实向原告公江翻译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原告公江在行政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印。上述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与原件进行了核对无误。另查明,公江就此案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是否对原告告知了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该行政行为期间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做了询问笔录,并且宣读和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该份询问笔录上有原告公江的签字与捺印,本案经处罚审批、告知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且在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询问笔录中已写明向原告公江告知了权利义务并已送达,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公安局在具体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被告的行为不规范,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维持被告囊谦县公安局作出的囊公(着)决字(2014)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玉 康审判员 措雅拉毛审判员 更却周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昂旺江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