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XX与吴如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如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90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吴如惠。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吴如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其承建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两栋楼房(从南数第二排从西数第一栋、从南数第三排从西数第一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徽省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的两栋楼房(从南数第二排从西数第一栋、从南数第三排从西数第一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