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兴民、马冰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董兴民,马冰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940号原告: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兴民,男。被告:马冰慧,女。原告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兴民、马冰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37元,减半收取计3169元,诉前保全费2199元,共计5368元,由原告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