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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罗奇与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奇,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608号原告:罗奇。被告: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淮浦南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飞。原告罗奇与被告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奇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罗奇负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