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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费玉玲与唐坚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坚辉,费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唐坚辉,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星子镇。被执行人费玉玲,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星子镇。原告费玉玲诉被告唐坚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清连法星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原告费玉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000元给被告唐坚辉。逾期后,申请人唐辉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坚辉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费玉玲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坚辉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费玉玲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费玉玲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费玉玲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坚辉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费玉玲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恢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熊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