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邓庆活、邓振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庆活,邓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8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邓庆活,外号“阿活”,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吸食毒品及盗窃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邓振明,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201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邓庆活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琼苑路中旅大厦5楼,用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叶某某居住的505房门打开,入室窃取16G小米2S手机1部,联通合约机2部。经鉴定,该被盗的16G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939元;2、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邓庆活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省监察厅宿舍6楼,用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居住的606房门打开,入室窃取现金人民币3500元;3、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邓庆活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省监察厅宿舍8楼,用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804房门打开,入室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酷派手机1部;4、201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振明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36号商住综合楼6楼,用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林某甲居住的601房门打开,入室窃取男式挎包1个、现金人民币600元;5、2016年3月19日或20日凌晨,被告人邓振明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河湾别墅17栋,用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林某乙居住的一楼房门打开,入室窃取16G移动国行版苹果5S手机1部。经鉴定,该被盗的16G移动国行版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6、2016年3月31日晚9时许,被告人邓振明伙同一外号为“老四”(在逃)的男子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水岸银湾小区B栋17楼,由邓振明望风,“老四”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卡片撬锁,将被害人廖某居住的1701房门打开准备入室行窃,在进入房屋前,被正在家中的廖某发现后逃走;7、2016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振明、邓庆活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海府公寓南座B栋6楼,用撬锁工具试图打开被害人吴某某居住的602房门入室行窃,被正在的家中的吴某某发现后逃走,之后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庆活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振明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振明、邓庆活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庆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邓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三、缴获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开锁钥匙模具1副,予以没收销毁。四、责令被告人邓庆活退赔被害人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39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人民币3500元;责令被告人邓振明退赔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启文gs9atzq4ppvxwfqxbi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俊皓书记员陈文莉速录员郑惠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