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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上述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娥,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运正起,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上述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4元,减半收取为6987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秀风人民陪审员  张立勇人民陪审员  曹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