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钮俊霞与裴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俊霞,裴志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218号原告:钮俊霞,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裴志江,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钮俊霞诉被告裴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钮俊霞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