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林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宏,林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4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及医疗费2935.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