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丰华、苏园莲与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华,苏园莲,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1361号原告:陈丰华,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苏园莲,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龙凤花园4栋206室。法定代表人:闵庆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城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丰华、苏园莲与被告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丰华、苏园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希望通过与被告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丰华、苏园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陈丰华、苏园莲负担。审 判 员  童秉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杨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