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刘雅丽、陕西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XX,刘雅丽,西安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雅丽。被执行人西安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刘雅丽、西安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2015)西证执字第31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2号锦翔·梧桐坊3幢1单元5层10501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Y11100247,预售证号:2011191。现因被执行人XX、刘雅丽、西安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依据(2015)西证执字第310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2号锦翔·梧桐坊3幢1单元5层10501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Y11100247,预售证号:201119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