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春泉与朱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泉,朱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泉,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金群,男,1966年10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春泉申请执行朱金群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金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金群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