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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人力资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96号原告杜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杜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