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人力资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96号原告杜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杜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