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玖转小磨饭庄、曲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东,吉林市船营区玖转小磨饭庄,曲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东,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哈尔滨市九转小磨饭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玖转小磨饭庄,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曲梦云,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立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玖转小磨饭庄、曲梦云侵害商标权���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2执80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曲梦云已经按照(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东申请对本案进行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