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红昇佳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昇佳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960号原告: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意库创意产业园区B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倩,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坤,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红昇佳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9号486-9。法定代表人:王宝珠。原告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红昇佳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红昇佳沃商贸有限公司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天津坤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杨静恬人民陪审员 郭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