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康翠翠与刘涛、杨友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翠翠,刘涛,杨友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46号申请人:康翠翠,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生。被申请人:刘涛,男,汉族。被申请人:杨友辰,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申请人康翠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涛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000元)。担保人姬栋梁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账号为:24×××70)的20000元存款为申请人康翠翠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翠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涛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栋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账号为:24×××70)的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