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辖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山东山韵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山东山韵矿业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代表人:欧阳帮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山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原审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姚京汉,经理。上诉人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山韵矿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6)鲁72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和被告均在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出发,为了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管辖权争议。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被上诉人为承租人,上诉人为出租人,合同约定,承运船舶为俊荣9,起运港为日照岚山港,到达港为池州牛头山贵航码头。2015年12月14日,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将承运船舶变更为启航168。被上诉人因合同履行问题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的管辖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5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被上诉人选择起运港日照岚山港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日照岚山港在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故一审法院管辖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恩全代理审判员  刘福贵代理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