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8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洁人,王根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745号原告:吴洁人,女,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王根荣,男,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洁人与被告王根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洁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洁人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