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连文与王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文,王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838号原告刘连文,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被告王帆,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文诉被告王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文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