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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向疆、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疆,李勇,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陈向疆,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青,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疆与被执行人李勇、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勇、周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向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勇、周青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