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永科与被执行人罗举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903执5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永科与被执行人罗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举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永科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举新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举新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有存款20428.04元,已依法划拨15214元到本院银行账户,扣缴126元执行费后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陆永科在领取15088元执行款后,同意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陆永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