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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高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31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6月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为重型半挂货车司机及车主,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在江西至湖南之间进行货运期间,骗逃高速通行费。被告人涂某某事先另行准备四块车牌,以购买通行卡、倒换通行卡的方式先后十一次骗逃高速通行费共计1988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好叫“益阳”(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的倒卖高速通行卡的男子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从吉首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以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1064元,实交183元,骗逃费用881元。2、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牌照为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好“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驾驶货车从吉首市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1457元,实交368元,骗逃费用1089元。3、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江西省高安市到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事先约“益阳”到怀化西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从金鱼石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怀化西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900元钱从“益阳”手中购买了张怀化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吉首东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4559元,实交1088元,骗逃费用3471元。4、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驾驶货车从吉首卢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1296元,实交330元,骗逃费用966元。5、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后驾驶货车从吉首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以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1492元,实交376元,骗逃费用1116元。6、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江西省高安市到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事先约“益阳”到沅陵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从金鱼石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沅陵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沅陵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吉首东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4308元,实交698元,骗逃费用3610元。7、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后驾驶货车从吉首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910元,实交238元,骗逃费用672元。8、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后驾驶货车从吉首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1245元,实交199元,骗逃费用1046元。9、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江西省高安市到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事先约好同样驾驶货车的刘长明(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到芦溪服务区附近的停车带兑换高速通行卡,后从金鱼石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芦溪服务区附近的停车带,被告人涂某某与刘长明兑换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吉首东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4596元,实交405元,骗逃费用4191元。10、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从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1688元,实交423元,骗逃费用1265元。11、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南省吉首市芦溪县回江西省高安市,事先约“益阳”到道林服务区买卡,后换好假车牌从芦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道林服务区,被告人涂某某以400元钱从“益阳”手中购买了一张长沙西的通行卡缩短通行距离,后被告人涂某某从株洲机场收费站下高速,原路线应交2092元,实交518元,骗逃费用1574元。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已补缴骗逃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车辆通行费发票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辆查询结果复印件、照片、逃费记录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禹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退缴收据及谅解书;5、户籍证明;6、到案经过;7、讯问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了犯罪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罗祥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