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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1553号

上诉人何秀华与上诉人张楠楠、张文新、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5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秀华,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淮河西路A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楠楠,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现代嘉园*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新,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3********。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淑珍,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5********。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秀华因与上诉人张楠楠、张文新、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秀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洲,上诉人张楠楠、张文新、张淑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耿 青

审 判 员  张 奥

代理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