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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玉群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群,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海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868号原告:陈玉群,女,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卫国,系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华,系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登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79992384。法定代表人:霍晓仪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颖芳,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第三人:广东省南海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石路段桂海花园北门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方富讯上列原、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1.确认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碧玉新村校前路**号房屋所有权为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4年向南海市南投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座落于西樵登山大道旁的碧玉新村住宅用地(现地址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登山大道校前路**号),由于原告遗失住宅用地(房地产)转让契约等资料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于1999年6月,原告向西樵镇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建设手续,于2001年建好四层房屋(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并于2002年春节入住至今。当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发现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土地资源开发公司,为此原告提起确认物权之诉,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办理了国有土地证,但房屋所有权仍未确权,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但案涉房屋是自建房,至今仍未办理权属登记,经本院发函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该局函复,原告提供的资料未符合办证要求,故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群的起诉。因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2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