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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晓华等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章宜临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文黎明,双牌县财政局,双牌县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松青,唐顺文,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异6号异议人(案外人):宜章宜临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至溪(城关)镇南京洞。法定代表人:黄平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晨秋,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冠群,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晓华,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文黎明,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双牌县财政局,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平阳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龚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田,该局副局长。申请执行人:双牌县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06号。法定代表人:蒋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芳,公司职员,湖南省双牌县人。委托代理人:汪顺生,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夏松青,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唐顺文,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异议人(案外人)宜章宜临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异议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陈顺林审判员  袁群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逢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