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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杨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杨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7412-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6号。代表人:吕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菊娣,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杨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9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杨菊娣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号1701室的房地产。2016年9月30日10时07分,买受人任凯(公民身份号码为)以5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菊娣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号17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杨菊娣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号1701室的房地产【房屋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1)第1005942号,地号为04-030-003-0159】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任凯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凯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任凯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