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俊丽与陈木亮、吴宜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丽,陈木亮,吴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585-1号申请执行人林俊丽,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木亮,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宜弟,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俊丽与被执行人陈木亮、吴宜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俊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83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0144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木亮、吴宜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俊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