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9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2016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强制猥亵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585刑初5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刑初5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