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区耀龙、黄碧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区耀龙,黄碧娴,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12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203227-X。主要负责人:陈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珍,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耀龙,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碧娴,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后座。被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银星花园D幢商铺A08、A09。法定代表人:冯志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区耀龙、黄碧娴、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区耀龙已结清所欠借款及所有的未到期的贷款,双方合同依法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为3156元,诉讼保全费2190元,合计53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付)。审 判 长 史国荣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