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俊元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元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俊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俊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婧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俊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田俊元在其创建的QQ群发布50部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田俊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田俊元以网名“山沟坏蛋”的QQ号(646325341)创建了“优衣库影视城”QQ群(229344642),自任群主。后被告人田俊元通过QQ邀请田某、史某(二人另案处理)加入该群并成为管理员。截止2015年12月16日,该群成员219人,管理员8人。田俊元先后将50部淫秽视频发布到该群中供成员观看。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物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缴款单、淫秽视频及图片截图、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田某、史某、高某、孟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泾川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及被告人田俊元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泾川县司法局提交的关于被告人田俊元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俊元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俊元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俊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有贵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