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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康伟、多莉莉、沃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伟,多莉莉,沃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20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鄂玉生。被告康伟,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黑龙江省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赛镇。被告多莉莉,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黑龙江省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赛镇。被告沃剑锋,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伟、多莉莉、沃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