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川红抢劫罪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03号罪犯周川红,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鲤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川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3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周川红的定罪量刑和对赃款、赃物处理部分的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川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川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及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川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川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川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川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