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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978号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第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6926944X0。法定代表人:黄海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林,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的���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工业园区第一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50813081。法定代表人:刘坤龙,董事长。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