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青阳县禅悦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忍恒,青阳县禅悦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817号原告:陈忍恒,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青阳县禅悦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望华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林学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陈忍恒与被告青阳县禅悦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忍恒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0月11日,原告陈忍恒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忍恒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忍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陈忍恒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