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甲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马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3137号原告马甲,女,住石嘴山市。被告马乙,男,住平罗县。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瑞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被告马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15年8月20日补办结婚证。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恶语相辱。2015年秋被告父亲为被告购置玉米收割机,向原告父亲借现金4万元,当时承诺玉米收完偿还2万元,但玉米收完后被告没有用收玉米挣回的款项偿还,而是被告与其父亲强行从原告身上将属于原告的专用首饰抢去卖了,用所卖款项偿还借原告父亲的部分款项。还完款后被告逼迫原告回娘家向父亲要钱,并扬言若拿不回还的2万元钱就不要回家。为此被告甚至将原告左耳打的至今失聪,上述矛盾发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自行谋生,被告从不过问。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可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原告的首饰确实卖了,原因是买玉米收割机向原告父亲借款4万元,钱用了两个月后原告父亲要钱,当时因为装修房屋就没有钱及时给原告父亲还款,是原告自己要求把首饰卖了还款的,当时被告父亲不同意卖首饰,原告执意要卖,并说赶紧把原告父亲的钱还了,免得原告父母影响原被告的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确实打过原告,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且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被告也不清楚,原告从被告家走娘家时还好好的。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手机短信、微信记录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有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3.石嘴山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实原告被被告殴打致使左耳有时候听不见的事实。原告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信息不完整,不是被告当时表达的意思;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真实。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出示的证据有微信记录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加被告微信是想用微信沟通原被告之间是过还是分的问题。原被告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认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于2014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5年8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因给原告父母偿还债务将原告首饰变卖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后一直未归,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同时查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有玉米收割机一台。婚后共同债务有欠银行3万元,欠原告父亲2万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缺乏信任,不能冷静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放弃财产分割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的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玉米收割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因购买玉米收割机产生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等费用的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当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甲要求与被告马乙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马甲的婚前财产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玉米收割机一台归被告马乙所有,因购买收割机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双方向银行贷款3万元及欠原告父亲2万元债务)由被告马乙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泽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