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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奥勤勤、奥侯青、胡爱琴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奥勤勤,奥侯青,胡爱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52号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云河汽贸城(盛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金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勤勤,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兴县。被告:奥侯青,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兴县,身份证号码1423251985********。被告:胡爱琴,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兴县,身份证号码1423251975********。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奥勤勤、奥侯青、胡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奥侯青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奥侯青撤诉。审判长 顾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