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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治东与被告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治东,张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070号原告邹治东,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明,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治东与被告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治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治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治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30元(原告邹治东均已预交),由原告邹治东承担受理费2150元及保全费1530元,下余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邹治东。审 判 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