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治东与被告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治东,张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070号原告邹治东,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明,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治东与被告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治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治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治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30元(原告邹治东均已预交),由原告邹治东承担受理费2150元及保全费1530元,下余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邹治东。审 判 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