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叶正娟与阮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娟,阮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943号原告:叶正娟,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阮丽萍,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正娟与被告阮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阮丽萍曾因需多次向原告叶正娟借款,双方于2013年5月16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2个月付一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丽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正娟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阮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60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