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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沛成与张家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沛成,张家胜,泗县瓦坊邮政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562号原告:张沛成,男,1967年5月生,泗县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张家胜,男,40岁,泗县人,住泗县。第三人:泗县瓦坊邮政所。地址泗县瓦坊乡瓦坊街。原告张沛成于2016年8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沛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沛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沛成负担。审判员  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