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央珍、戚大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央珍,戚大国,杨国云,吴秀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7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88-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6348-1。代表人:马海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亲亲、陆丽波,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央珍,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大国,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国云,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被执行人:吴秀儿,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731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胡央珍、戚大国、杨国云、吴秀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央珍、戚大国、杨国云、吴秀儿应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21646.59,并应承担诉讼费1137.00元、执行费1724.7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央珍、戚大国、杨国云、吴秀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7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