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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7002号原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号(锦昌大厦2幢)4层。法定代表人徐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洁、杨建科,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凤。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百度“”